5/1 全國產業總工會等各團體將上街頭,反失業,並提出一連串的訴求,
青年寄居蟹聯盟將響應該活動,並呼籲政府對於相關訴求,做出具體回應,


相關訴求、連署與活動如以下連結:
http://twcfsd.pixnet.net/blog
http://campaign.tw-npo.org/campaign//sign.php?id=2009041420331900

 

青年寄居蟹聯盟認同的內容如下:(原文出自於連署網頁)

壹、創造長期穩定就業  提高公共服務品質
解決現今失業問題,是政府部門責無旁貸的施政方向,應該盡力創造穩定就業機會,而非以救濟式的短期工作或實習訓練來搪塞,而且公部門資源運用應該有提高政府公共服務品質功能,不可藉機圖利財團,徒讓財團降低人事成本。

我們主張:

1.政府及民生公用事業應禁止派遣及外包,創造就業機會
各級政府及其主控之民生公用事業機構,應鬆綁用人禁令,大量晉用新人,並且應同步禁止勞務外包、派遣勞動等不穩定用人政策,如此既可提供長期穩定的就業機會,又可提高公共服務品質,造福人民大眾。

2.政府應正式納編非典型雇用員工
各級政府約聘僱人員應納入勞基法,並停止繼續實施違法僱用定期契約臨時人員,正式納編,讓政府員工能安心為民服務,同時避免成為非典型雇用超級大戶,甚至變成「非典型政府」!

3.實施中、長期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
政府應停發煙火秀似的消費券,改以每年八百億特別預算,實施中、長期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。以年薪五十萬元計算,可僱用十六萬名專業人士,投入各領域公共服務,諸如自然保育工作、社區老人長期照護、勞工職災預防等社會服務工作、以及各項長期因公權力不彰或資源不足而未能落實的社會公益工作。

4.政府直接投資具有生產性的建設
四年五千億的「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」內容空洞、容易淪為政治分贓。政府應提出前瞻性的產業政策,並由政府直接投資具有「生產性」的建設以振興經濟,例如:環保綠能產業、新農業等,一方面創造工作機會,一方面創造新的生活方式與社會價值。


貳、限制雇主濫行解僱  嚴格控管非典僱用
金融業、電子業大量解僱派遣勞工,暴露出派遣勞工權益根本得不到法律保障,勞委會甚至放任勞動派遣與契約工繼續非法存在,面對雇主濫行解僱、濫用定期契約及派遣契約、意圖規避雇主責任,導致勞工大量失業,政府卻拿不出辦法解決。根據勞動基準一體適用原則,應從法制面著手,嚴格限制雇主濫用定期契約,限制雇主濫行解僱的行為,並修法禁止勞動派遣。

我們主張:

1.勞動基準一體適用、勞動三權一體保障:
堅持法定的勞動基準,受僱者應一體適用,各行業勞動者不得因其特殊狀況而另訂專法剝奪其勞動權利,並立即將目前尚未適用勞基法之勞動者納入勞基法適用(如公務機關約聘僱人員)。並保障其勞動三權,公務機關所有受僱者一律有組織工會權利;非典型勞工如派遣勞工,應有權直接加入其所在工作場所、企業及產業工會。以上訴求,勞委會應透過行政權的行使立即施行。

2.嚴格限制定期契約、違法雇主加重處罰:
勞委會應立即發佈行政解釋,從嚴認定定期契約,對企業進用派遣勞工實施專案勞動檢查,如確實違反勞基法第9條,應立即開罰。而為正本清源,應推動修法,明確規範有繼續性工作採用外包、派遣、定期契約(非典型勞動契約)者,應視同直接雇用的不定期契約;並應提高罰則,違反者需採按人計次的罰鍰方式,加重企業負擔。以加重處罰的方式,嚴格限制企業濫行定期契約的現況,保障勞工權益。

3.修法禁止勞動派遣,增訂雙重雇主責任。
為避免企業採行勞動派遣,規避雇主責任,應修改各項勞動法律中對「雇主」之定義,課以要派單位與派遣機構負同等雇主責任,以杜絕企業藉勞動派遣規避雇主責任及風險。修改就業服務法規定,將人力派遣業改為「特許制」,不僅限制其成立門檻,並規定如進用派遣人力,應相對繳納高額「勞動保證金」,杜絕派遣機構的中間剝削。

4.限制雇主濫行解僱,違法解僱不生效力:
勞工請假、終止勞動契約卻要提出相關證明,雇主實施無薪假和違法解僱卻不需提出證明,在法律上實為不對等。雇主動輒違法解僱員工,政府機關卻無法立即保障勞工工作權,而透過司法訴訟並無立即、直接實益。故為限制雇主濫權解僱,應修改勞基法及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,明定因業務緊縮解僱員工應有長期虧損之證明;大量解僱勞工(含非典型僱用)達一定比例,均視為大量解僱。雇主解僱勞工須備齊證明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始為生效,否則主管機關應即令回復原勞動契約。針對雇主違法解僱,同時應於勞基法及違反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增訂罰則,以為嚇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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